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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会怎么样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06 00:00:00 1418 人看过
不签订劳动合同案例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966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事...

不签订劳动合同案例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966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拓展经理工作。原告入职后曾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予回复,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15,000元,实际亦以此履行。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提供招商业绩目标责任书要求签署,并非劳动合同。2015年11月3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本院认为其仅能反映2015年11月3日劳动合同解除,无法证明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拓展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15,000元。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发出微信,载明“兄弟,看看什么时候有空,我们签劳动合同”。被告未予回复。原告提供邮件截屏(工资单)显示:原告2015年10月工资为15,000元,交金基数为3,800元,公司代扣社保公积金合计665元,公司实发基本工资为3,135元,实发报销%2B奖金为11,200元。

仲裁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入职、离职时间、职务无异议,抗辩已将合同交付原告并有签收,原告拖延未予签字;原告系自行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月工资为3,800元,其他为报销费用。被告对于微信记录、花名册内部通信录、退工证明,邮件截屏(工资单)真实性无异议,无法确认银行交易记录真实性。仲裁时被告提供了待签劳动合同文件接收签收表、离职申请书、离职手续单、说明。原告确认其于2015年11月2日在合同文件接收签收表上签字(该表无签字日期),确认离职申请书、离职手续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人说明的真实性。原告未提供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2016年1月19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

1、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2016年3月1日,该委裁决:对申请人本案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明:诉讼中,原告表示离职申请书及离职手续单并无本人签字,仲裁时其实际仅认可文件上签字人为被告工作人员。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无法听取其对本案事实的抗辩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也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原告月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96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案例,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本案例的介绍了解清楚不签劳动合同的厉害关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知识,大家一定要谨慎处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多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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