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也隐含了尊重《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意思,即房屋买受人因《房屋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期待权不受影响(即便该买受人不是善意买受人)。因为
1、在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承租人要想继续“优先购买”取得标的房屋,就首先要确认房屋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房屋的所有权维持在或回复到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否则,承租人不可能向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经之路”即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参照该规定,承租人要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也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规定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暗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予支持】的前提下,承租人的在出租人与买受人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再想“优先购买”已不可能。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利益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促进交易。当然,该规定也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范围设定了比较大的限制。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买房人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即买房人非善意),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是一种受到很大限制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一种比较弱的权利),侵犯该权利并不会严重到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程度。且承租人的重要权利(租赁权)不因房屋买卖受到影响,其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护。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多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租房合同违约怎么办 违约金应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在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交租房押金需要注意什么(一)租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情况一定要约定清楚租房合同中还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虽然...
一、经营性用房及其估价特点 1、有收益 经营性用房,或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
铺面和营业性用房的含义是什么经营房一般是对应于生活用房说的,通俗点说,只要不是住家,而是用来生产,销售等经营...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
一、租房半年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算房屋租赁出现违约的时候,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一...
众所周知,在租房的过程中常会出现各种纠纷,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一些“陷阱”,导致自己的财产和安全受到威...
一、填写契约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租赁管理机构购买并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户地...
(一)假广告陷阱。 在报纸、街头传单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黑中介最常见的欺诈行为。表现形式为广...
一、未获公房使用权的一方有补偿吗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
房租到期不肯搬走怎么办1、告知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搬离并交清房款,否则向法院起诉。2、如在告知期限内未搬离...
一、案例 XX年,甲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出租给乙,当天,双方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三年。半年后,...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双方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出租人)和...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