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
1、验原件收复印件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由法院出具,收原件2、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不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2、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关拆除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拆除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1、签名盖指模,核原件2、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签名盖指模,核原件2、申请人是个人的,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不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科室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意见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厅1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01年)
第二十一条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补建同面积及不低于原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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