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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坡头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09 00:00:00 330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二、办理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等。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办学洗衣内容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于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存款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网址:http://www.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遂溪县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51号教育局2楼教育股

五、办理时限

30(日)

六、办理机构

坡头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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