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后,最怕的就是债务人不按时还款,债权人追讨债务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只能通过有限的几种方式解决,那么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下面由律师多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
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呢?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就可以很好的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
二、追讨债务的技巧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话催付只是催款手段的一种,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止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2、信函催收
但信函催帐的优点是不应该被忽视的: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必须明确地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息,您需要它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不要过多地使用谦恭性的语言,例如:"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信函的结束处一定要给对方确定的付款或回复信函的时间。
3、传真催收
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它的缺点是首先看到传真的人很可能不是传真上注明的收件人。因此,用传真进行催帐时必须慎之又慎。应尽量避免使用威胁性语言。
三、追债时拘禁债务人怎么处理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借款到期不还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尽量与债务人协商,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协商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债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多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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