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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把罪犯送往监狱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9-15 00:00:00 3320 人看过
由谁把罪犯送往监狱依照刑诉法第26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就是指看守所,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交人民法院执行以及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留所服刑外,其他罪犯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也就是说向监狱送交或投送罪犯(以下简称投劳)是看守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看守所的重要职责。看守所工作注意的...

由谁把罪犯送往监狱

依照刑诉法第26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就是指看守所,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交人民法院执行以及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留所服刑外,其他罪犯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也就是说向监狱送交或投送罪犯(以下简称投劳)是看守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看守所的重要职责。

看守所工作注意的问题

1、加强联系,制定和完善投劳方案

投劳工作作为看守所一项日常工作,涉及法院、检察院、武警和监狱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点多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认真对待。一方面要加强和各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一个阶段在押人员判决情况,掌握投劳信息,同时另一方面要及时与所投送监狱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投劳罪犯情况,了解投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早有准备。要制定详细可行的投劳方案,确保投劳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投劳过程安全、高效、有序。

2、查验投劳文书和材料,确保准确完整无误

监狱法第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公安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罪犯所判刑罚种类、刑罚期限、性别、属地和国籍等不同,投送监狱也就不同,因为所需要的执行法律文书和材料也就有所不同。另外还由于各地看守所和监狱要求不同,对于具体的执行和交接法律文书和材料也有不同。就日照市看守所而言,投劳法律文书和材料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起诉书副本等,其中起诉书副本、一审判决书(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各一式三份(一份看守所留存,两份交付执行监狱),结案登记表、罪犯名单、财物明细各一式两份,看守所需要认真核对的内容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籍地(家庭住址、暂住地)、身份证号码、职业、羁押日期、拘留日期、逮捕日期、罪名、刑期(起止日期)、是否有前科、是否合并执行或数罪并罚和是否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等等,确保准确完整无误。

3、核对投劳人员,办理出所手续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在查验无误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监管信息平台(看守所),并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按照投劳罪犯名单逐一核对投劳罪犯,认真核对姓名、照片、案由、出生日期、刑罚种类、判决日期、判决单位、文书号、起刑日期、刑满日期和结案日期等数据是否一致,确保准确无误后填写《收押登记表》出所凭证、出所日期、处理结果和出所去向等项目并在公安监管信息平台(看守所)法定出所办理出所手续即可。

4、加强协作,确保投劳途中安全

看守所在和监狱确定投劳时间和人数后,及时与驻所武警(一般要提前一天以上)联系,按照投送罪犯人数和任务配备相应押解人员、武器、警械和车辆等,实施武装押解。罪犯应当加戴械具,并指定专门民警保管钥匙。规划好行车路线,掌握和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和城镇交通以及沿途天气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共同协作,确保投劳途中安全。押解途中,若有发生脱逃、自杀、和行凶等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照押解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所属公安机关。同时要开启执法记录仪,从罪犯出所、集合、乘车、行驶途中以及到达监狱后办理交接手续都要全程记录并确保准确完整无误。

以上,投送监狱的工作就是由看守所执行的,而且这也只是看守所的工作之一。另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及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不会交由看守所处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律师多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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