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的裁定要不要送达当事人
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是要送达到当事人才生效的,所以指定管辖的裁定书要送达到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批定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即由送达人将送达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将送达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本人不在时交给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只宜直接交由本人签收。
(2)委托送达,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而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不在受诉法院的管辖区内的情形。
(3)邮寄送达。指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适用于: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5)公告送达,指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通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一种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登在报纸上或贴在法院的公告栏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受送达人仍没有接受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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