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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举证原则是什么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7 00:00:00 1088 人看过
环境污染举证原则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要追究排污者的侵权责任,须首先证明排污者存在着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但此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已经不再要求证明排污者存在“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

环境污染举证原则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要追究排污者的侵权责任,须首先证明排污者存在着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但此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已经不再要求证明排污者存在“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对于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只要污染了环境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标准,以及排污者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能达到这一较低的证明标准(排污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可),而侵权人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可推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

需要着重厘清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两个概念即侵权行为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区别,关于侵权行为的学界定义,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有三要件、四要件甚至五要件六要件说,比较流行的有过错要件说,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即认为侵权行为成立,非法要件说,是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违反了现有法律的规定,即认为构成侵权,损害要件说,不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即认为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以过错和损害理论为基础,以非法说为补充的侵权责任体系。具体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用的是损害要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我们可得知,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采用了损害要件理论,即只要行为人的污染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都应该承担责任。关于污染行为,我国法律至今未有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为污染物,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姑且给污染行为作如下定义:污染行为即指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可能对环境及生活在该环境中的人或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环境污染举证原则是什么”。我国对于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依次推出了很多关于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原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说明和法律规定,但对环境污染的相关细节部分的法律说明还是很模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师多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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