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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6 00:00:00 609 人看过
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下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采取...

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下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办理的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在45个丁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下级机关进行初审的审查期限。有些行政许可设置了层级审查制度,需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法律、法规对初审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对被检设备、产品等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不计算行政许可期限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扣除。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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