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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及消灭情形有哪些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659 人看过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是由律师多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留置权为债权债务提供的相关保障,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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