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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3283 人看过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1、传来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

1、传来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在英美国家有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一方面,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陈述人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人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比在庭上或当他人之面更为容易。”因此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

2、传来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而传来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传来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人不出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其中,最主要是侵犯了被告反复询问的权利。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来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允许使用传来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要小的多。因此传来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传来证据不同于一般的证据,由于它的真实性很难鉴定,而且无从考察,所以使用时有很多限制。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多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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