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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622 人看过
涉电子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形成链,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

涉电子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形成链,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由于程序、方法或者证据本身的原因使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

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组成的,是由行为的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所组成的。以海关行政处罚为例,首先是调查先于裁决,这是最主要的程序控制,其他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程序,如对于不能当场处罚的相对人调取证据时须两人,须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后才能取证等。

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这一规定表明仅仅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一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谓利诱是当事人采取利益引诱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所谓欺诈是当事人故意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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