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行政与行诉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行政诉讼伪造证据可以使用吗

行政诉讼伪造证据可以使用吗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3327 人看过
如果是行政机关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证据,并且可以给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的证行政诉讼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如果是行政机关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证据,并且可以给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的证行政诉讼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行政机关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证据,并且可以给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多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
电子邮件证据是如何认定效力的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