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2023年6月5日进入公司,公司安排在办公室的岗位上工作,签有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公司员工2023年6月5日进入公司,公司安排在办公室的岗位上工作,签有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23.10.29上午赌气离开公司(因无发票用手写收据报销不符合报销规定,与领导发生冲突)。总经理电话沟通,他说不干了,并拒绝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属于自动离职”。员工孙维钧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以上情形,公司做出决定,即日起与孙维钧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员工劳动仲裁申请(1、申请支付2024.1——11月份工资损失122602.48元;2、申请支付2023.6.7.8.9月高温补贴1200元——依据山东省2021年发布的高温补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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