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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吉林省公安厅重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9-24 00:00:00 473 人看过
一、吉林省公安厅重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

一、吉林省公安厅重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四)《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特别重大案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配合的,经济侦查、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

(五)《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上述刑事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对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禁毒部门协助侦查的,禁毒部门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或移交禁毒部门处理。

(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七)《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308条规定的妨害司法活动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但各侦查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犯罪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九)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案件管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发生一些刑事案件之后会有管辖范围。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多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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