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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2933 人看过
一、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a第297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一、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是谁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a第297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台湾民法第395条亦有此种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至于用孳息抵偿债权的次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二项规定:“孳息应先抵充债权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此种规定值得借鉴。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留置物孳息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师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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