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一)无因管理之债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在管理行为的初始即应对本人负担一定的债务,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管理而对本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将无因管理确定为债的发生原因,目的在于使本人向管理人负担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或清偿其因此所负担的债务,或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
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公法救济以及社会救济。它们共同作用,共同规范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
相关知识:无因管理不当怎么办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责任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
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多出自自身的意思,对如何管理、怎么处分等都是基于自己的想法。但是这种想法往往可能是对事务的管理有益,但是违背本人的意思。
2、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是,管理人有避免受益人受损失的意志,但是结果是否造成本人受益并不是无因管理存在与否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形成无因管理。但是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因此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3、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违背本人的意思
前面说到,管理的后果是否利于本人,管理方式是否违背本人意思,这都不能成为判定无因管理成立与否的条件。唯一的条件就是管理人有避免被管理人受到损失的意志。只要管理人有这个意志,无因管理就成立。但是由于管理人在违背本人意思的情况下,造成了本人的损失,该损失由管理人来承担责任。
(二)向被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但是,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小,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都清楚了吧,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加深,无因管理之债也会相应增多。因此,无因管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迫切需要更好的解决办法和救济途径。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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