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时共益债务怎样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了六项共益债务,这些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清偿。
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其中第5项规定的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不应将其规定为共益债务。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两种:一是单位担任管理人,一是个人担任管理人。
如果是单位担任管理人,则实际的破产管理工作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所在单位赔偿;如果是个人担任管理人,法律规定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此,企业破产法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规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必然减少破产财产的数额,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破产时破产费用谁清偿
破产费用是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有三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1)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没有关系。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
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债权人作为出钱者,对出钱的数额却没有决定权,这明显不合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要求相对人履行而不为对待给付或对其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时,对方当事人会行使同事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为使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管理人能达到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各国法律均规定,双务合同的对待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原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虽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但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该第三人为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及所受的损害为共益债权,由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支付。但应该注意的是,该无因管理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方为共益债权,若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只能作为一般债权而依破产法程序受偿。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这一民法原则适用于破产制度。若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因此而产生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共益债权。但是,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才能列为破产债权。若受损人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则为一般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取得不当得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对所有债权人均有利,故因此产生的债务理应列为共益债务而从企业财产中随时支付。例如,无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后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将因此而产生的利益作为共益债务,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均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执行职务,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债务人负担。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等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共益债务,但管理人或监查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或监查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与执行职务无关时,虽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应由某个人负责,而不应列为共益债权。例如,管理人在工作期间酗酒而伤人时,该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负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企业破产时共益债务怎样清偿”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破产时产生的共益债务,应该由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偿。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多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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