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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收票据的转让,票据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9-21 00:00:00 2303 人看过
什么是票据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

什么是票据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票据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在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3、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5、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有什么区别?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应收票据按照到期时间分类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票据的持票人,它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

应收票据下设两个二级明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我们公司的三级明细是按票据号和到期日记账的.这样做基本上就是一张票据一张明细账,可以及时发现即将到期的票据。

应收票据是一种资产,是您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尽管在转让承兑时都平了账,但性质是两样的。开给别人的承兑汇票才能作应付票据,因为是一种负债。

定额发票上有盖发票专用章的也有盖财务专用章的,二者均可。但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只有发票章才行。

发生票据纠纷,该由谁来举证?

《票据法》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诉讼当事人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等。另外,还应提供拒绝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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