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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14 00:00:00 2317 人看过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交换行政诉讼证据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他实际上还要委托医疗鉴定机构)。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四)劳动能力鉴定

律师多小编提醒大家对于一些诉讼的流程,规则等,大家都可以多加去了解清楚,如果遇到一些诉讼案件也可以请相应的律师帮忙处理,这样会更为方便,如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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