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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10-06 00:00:00 1419 人看过
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重庆潼南区征地补偿价格进行如下补充通知:一、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对于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重庆市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安置补助费:对于因征地导致需要搬迁的农户,将按照《重庆市安置补助费标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

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补偿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重庆潼南区征地补偿价格进行如下补充通知:

一、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对于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重庆市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安置补助费:对于因征地导致需要搬迁的农户,将按照《重庆市安置补助费标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将按照《重庆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程序

征地公告:征地前,区政府将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信息。

补偿协商: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户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发放:补偿协议签订后,征地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征地农户支付补偿款项。

搬迁安置:对于需要搬迁的农户,征地单位应协助其完成搬迁安置工作。

三、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违反补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征地农户有权对补偿过程进行监督,如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对于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潼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潼南区人民政府所有。

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日期:[填写发布日期]

附件:

重庆市土地补偿费标准

重庆市安置补助费标准

重庆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处附件需根据实际编制的标准文件进行附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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