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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有什么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2 00:00:00 3086 人看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有什么受益人的约定为夫妻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有什么

受益人的约定为夫妻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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