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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 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5-13 00:00:00 2034 人看过
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 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适用了公司法与民法典,而且还优先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提出了“夫妻表见代理权”的概念,以此认为有理由相信行为可代表夫妻共同合意,又巳支付对价,并通过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股权,因此也就认为的购买行为是“善意”。同时相关的证据还表明上诉人对于股权转让一事是明知的,并且有追认的行为存在。2.对于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问题,未见主张方上...

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 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适用了公司法与民法典,而且还优先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提出了“夫妻表见代理权”的概念,以此认为有理由相信行为可代表夫妻共同合意,又巳支付对价,并通过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股权,因此也就认为的购买行为是“善意”。同时相关的证据还表明上诉人对于股权转让一事是明知的,并且有追认的行为存在。

2.对于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问题,未见主张方上诉人提出有力证据,因此不能认为有“恶意”。

3.由于已支付了巨额股权转让款,并且相关工商材料手续巳履行完毕,法院还会适当考虑遵循“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保护善意受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来判案。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即是一审法院提出“家事代理”的概念,认为构成“家事代理”,从而解决了作为股东未在合同上签字认定效力的瑕疵问题。同时,参与股权转让的协商以及转让后发函的行为,又直接导致法院认定因其“明知”陈某股权转让。二审法院据此得出“明知转让,却不反对,即为同意”的结论。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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