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与仲裁指南 > 民事诉讼证据 > 律师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证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在证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2-12-09 00:00:00 3324 人看过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证明其透支行为一般很容易,只需要提取一下持卡人的账户存款凭证及其凭证就可以得到证明,除非别人冒用或者伪造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的消费,证明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证明其透支行为一般很容易,只需要提取一下持卡人的账户存款凭证及其凭证就可以得到证明,除非别人冒用或者伪造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的消费,证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对于信用卡诈骗的故意证明一般在实务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若具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者冒充他人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均已足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办理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而这些身份资料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私人性,本人不可能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另一种情形是在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则必须证明行为人出于恶意,这一点是刑事律师值得特别注意的;而所谓恶意不仅仅在于事先当事人是否知道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更为重要的是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还要证明这一事实,公诉机关不仅仅要证明发卡行发出了催款通知,而且还要证明其通知的方式是持卡人指定的经银行认可的,此外还要证明持卡人收到了催收通知而故意不予理睬,拒不归还,否则就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202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怎样取证,怎样提交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以及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微信作为借贷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1715616000回复:

房屋买卖要谨防陷阱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存在哪些差别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有房产证吗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被谁占有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