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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利性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5 00:00:00 591 人看过
一、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利性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

一、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利性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是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七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复核死刑案件的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死刑案件,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二是复核死刑案件的具体程序。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针对案件复核的不同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两种决定:

1.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提审,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应当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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