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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4-01-14 00:00:00 1122 人看过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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