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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决定的听证如何举行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23-08-07 00:00:00 1487 人看过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而治安处罚是可以听证的,那么治安处罚决定的听证怎样举行?律师多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治安处罚决定的听证如何举行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就要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会通知相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而治安处罚是可以听证的,那么治安处罚决定的听证怎样举行?律师多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治安处罚决定的听证如何举行

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就要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会通知相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二、治安管理处罚类型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大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会组织相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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