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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儿媳”有权收取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吗

来源:中华律师网整理 2017-05-15 00:00:00 3337 人看过
,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儿子李小某及父亲李某某。李某死亡不久后,肖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 由于李某成家不久,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其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其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树。,橘-子成熟之际,肖某以财产尚未分割,橘-树有其一份为由,带着十余人来到橘园采收橘-子,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已经改嫁肖某在没有对橘-树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采收已经成熟的果子,在审理中存在两...

,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儿子李小某及父亲李某某。李某死亡不久后,肖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

由于李某成家不久,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其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其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树。,橘-子成熟之际,肖某以财产尚未分割,橘-树有其一份为由,带着十余人来到橘园采收橘-子,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已经改嫁肖某在没有对橘-树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采收已经成熟的果子,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虽然改嫁,但其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规定,其有权收取尚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肖某及李小某都有继承权,但橘-树实际上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退一步说,即使肖某对一部分橘-树有继承权,也不能在未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收取孳息,不劳而获。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橘-树系李某某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肖某无权直接继承。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本案中橘-树系李某某所种并培育长大的,李某及肖某并没有在橘-树的种植及培育过程中有劳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其次,代位继承尚未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李小某虽有代位继承权,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继承还不能进行。

最后,橘-子虽为橘-树的天然孳息,但其从开花到成熟有一个管理的过程,否则无法产生经济价值。肖某自从丈夫李某死亡后就回到了娘家并且改嫁,期间并没有尽到对橘-树的管理义务。橘-树从开花到果子成熟都是由李某某进行管理并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其产生的孳息理应归李某某所有。

综上,肖某无权收取橘-树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其强行采摘橘-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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