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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股东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应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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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6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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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必然涉及财产权属转移与财产分割两个方面。继承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故各继承人不仅应对财产份额分别取得,亦应包含股东身份的分别取得。如允许多个继承人按份或共同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则在股权行使与公司内部治理上会产生极大弊端。因此,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按照继承份额将继承人分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为独立股东,每位继承人均可独立行使自益权与共益权。
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另应注意股权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上限的这一特殊情况。对此问题的处理,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对于各继承人无法就股权继承份额集中于个别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各继承人均主张股东资格这一特殊情形。我们倾向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股权源于《民法典》与《公司法》之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继承后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上限50人的,并不能因此否定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的公司形式问题,应交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解决,如决定公司存续,则应以决议方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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