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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给谁管理?

作者:时间:2023-09-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49次举报


80多岁高龄的杨师傅是一名聋哑残疾人,父母双亡,亦未成家。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杨师傅因病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杨师傅病故,三兄弟处理他的丧葬事宜,每逢祭祖等纪念日进行祭拜。之后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146条明确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对被继承人杨师傅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杨师傅的债权人。但三人事实上对杨师傅扶养较多,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应当有权根据第1146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所以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增加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在杨师傅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主体,顾氏兄弟三人很难实现适当分得遗产。而遗产管理制度则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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