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
一、检察院依法查明:
2022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辛家庙地铁D出口附近,意图通过盯着过往女性手淫来满足自己的生理欲望。发现独行女性胡某某后,朱某某遂紧跟其后,趁胡某不备,双手将其裙子拉起将内裤撕扯至大腿根部,并用手触摸其大腿内侧及外阴部,被胡某发觉后逃离现场。后该朱某某又返回事发地附近,通过盯着来往女性手淫来满足自己的生理欲望。
二、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猥亵,而非强制猥亵罪,主要原因是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且法益侵害程度更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掀起裙子,拉扯安全裤,此时,被害人进行阻拦,犯罪嫌疑人便放弃。首先其行为手段不具有强制性。其次,本案虽发生在公共场合,但发生时间很短且未触摸被害人性器官,产生的危害后果小。
二、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
四、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相关涉案证据公安机关已经充分掌握,对朱申基不批准逮捕不会影响日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