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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成功取保案例

作者:时间:2023-11-2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4次举报

辩护思路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原某妻子卞某某的委托,指派徐中扬律师作为原某的辩护人。徐中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原某的陈述和辩解,也与主办民警进行了案情沟通。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已报请贵院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原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逮捕的必要,现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原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23年4月17或者18日晚上11点30分至12点,犯罪嫌疑人原某系某某大厦保安,因监控室发现有两人(系本案被害人)行踪诡异,其班长王某便让本案犯罪嫌疑人原某以及崔某前去查看,便发现本案两名被害人在四楼做有伤风化的事情,便将二人带回办公室,其班长让一人发一张纸,写清楚事情经过,被害人中一名戴眼镜的提出说要私了,犯罪嫌疑人一直并未搭理,对方说一人5000元的时候,班长王某便答应了,便让犯罪嫌疑人前去收钱,但该笔费用并未进入原某账户,在这其中,班长王某说:这笔钱要给公司交。


二、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原某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首先,犯罪嫌疑人原某并未用其个人账户收取案涉款项;


其次,犯罪嫌疑人原某一直认为这笔费用要给公司交,并未有占有的意图;


最后,犯罪嫌疑人原某其行为系正常的职务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原某并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或者威胁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原某并未以视频为威胁,要求对方支付财物,且被害人系主动提出私了,并非基于犯罪嫌疑人恐吓或者威胁,仅是害怕隐私泄露。本案被害人报案也是因为案涉视频在网络传播,给被害人造成影响,被害人才选择报案。


综上所述,原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也并未实施威胁或者恐吓,被害人也并未基于犯罪嫌疑人威胁或恐吓,交付财物,因此,恳请贵院对嫌疑人原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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