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无违规,保证金将依法全数退还嫌疑人及被告人。退款时间虽法律未明,但常于措施解除后办理。实际退还日期受案情复杂度及机关效率影响,但办案部门将严格程序,尽快办理。
在获得取保候审许可之后,若仍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那么务必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报到。
值得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也不能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