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合同效力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那么这份合同便立即生效,从而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无论是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还是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其有效性都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证据效力层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是由对方先将已经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给我方,而我方收到的仅仅是一份传真件,那么从证据角度来看,这实际上仅相当于一份复印件。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对方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并且由于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来证实合同内容,法院往往无法采纳这份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