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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作者:时间:2024-08-0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4次举报



1、受案
2、立案
3、撤案

二、立案之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查封、扣押6、查询、冻结7、鉴定8、辨认9、技术侦查10、通缉11、侦查终结12、补充侦查

三、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1、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条件:(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6、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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