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不足,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有些业主为图省事,经常将车辆随意停在小区道路上,既扰乱了小区内通行秩序,也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
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建议,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结果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的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的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
管理公约实施后,周某等业主仍然经常将自家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且对合理劝导不予理睬,并拒绝在文明停车承诺书上签字。2019年5月前后,物业公司依据管理公约,删除了闸道口周某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后周某等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恢复其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
【以案释法】
衢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周某等驾驶的车辆多次不按规定停放且不听合理文明劝导,在诉讼中,经法官释明,仍然拒绝签署遵守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为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物业依据管理公约对违规停车车辆实施管理并无不当。周某等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衢江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后被衢州市中院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