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提成”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广州律师

作者:时间:2024-08-0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6次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下,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当劳动者以该情形为由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被迫离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案情简介】

张三在A公司里面担任销售岗,其劳动报酬是由基本工资加提成构成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和提成。20201222日,单位只支付了11月份的基本工资,于是张三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张因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当月的提成工资,其将继续工作到2021120日后离职。诉讼中,A公司提出抗辩称,11月份劳动者所在的部门更换负责人,需重新核算整个部门的提成支付情况,要求劳动者提供提成的明细,可该劳动者没有按照要求来提交,导11月份的提成延迟支付。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认为其劳动报酬没有及时得到支付,转而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张经济补偿金案件,通常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是劳动者必须以此为由提出离职;三是用人单位要存在主观上的恶意。A公司已经将11月份的基本工资已经发给张三,虽然存在没有支付11月的提成,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属于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情况,而且也没有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且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A公司已经把11月份的提成补给张三了。基于这种情况考虑,法院不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由此可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综合考虑,需结合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