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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作者:时间:2024-09-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次举报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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