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