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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作者:时间:2024-08-3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4次举报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律师补充: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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