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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出借人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欠款吗?

作者:时间:2024-08-3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25次举报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案件有时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交织在一起。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一旦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统一返还集资参与人。如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将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编造虚假项目为常用手段。非法集资违法,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当事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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