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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时间:2024-08-3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4次举报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利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以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律师补充:


  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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