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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30天内不立案的规定还适用吗

作者:时间:2023-12-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5次举报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的规定,刑事案件逮捕后不满一个月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不予立案。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的规定,明确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那么刑事案件逮捕后不满一个月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不予立案的规定也应相应废止。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会不会有进一步的细则颁布呢,还不好说呢。因为我们可以想象,才逮捕说要羁押,没多少天又申请放人,一方面是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不够严肃,对于关押的人也给了较大的期望。笔者当然是希望,应着重实质,不宜羁押,不必要羁押的,就放人,这样才符合这个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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