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胁迫行为必须是违法的,本案中姬某认为某某公司以不退休就安排歇工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行为系胁迫行为,然该行为系某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安排,不具有违法性。且姬某若对工资差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某某公司的该行为亦不足以给姬某造成恐惧直至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姬某认为某某公司系胁迫的主张,一审法院难予采信。
?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民终XX号
审 判 长 蔡
审 判 员 郑
审 判 员 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
法官助理 王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