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补缴工伤保险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比如何?
1.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对补缴之前的医疗费是不负责支付的。
3.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