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进行中,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或其他证据保全机构,由法院或其他证据保全机构对证据依法进行固定和保护的措施。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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