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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制砌筑围墙,拆除店牌的违法行为,公平的判决不会迟到

作者:时间:2022-12-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6次举报


案件介绍

  七原告朱某A、顾某A、顾某B、顾某C、顾某D、王某、朱某B居住于上海市xxx区xz镇xx村xx,西街沿街房屋。2020年6月30日,七原告收到被告有关部门发布的违法搭建告知书及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要求七原告于同年7月2 日前自行整改、办理,逾期将进行联合整治,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2020年7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场指挥,在七原告房屋旁实施了砌筑围墙以及拆除店招店牌、雨棚的行为,并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被告砌筑围墙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目的不正当,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道路通行和经营权等权利,且被告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途径。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于是委托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至法院!

被告xx头镇政府辩称

  原告所在地区系因市中低价“四高”示范居住区xx区xx镇基地(二期)(xx镇xx老街)项目而需要征收和拆除,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浦东xxxx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拆房工作由上海市浦东xxx事务中心(下称xx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浦东xxx公司)实施。根据浦东征收中心与浦东xxx公司签订的《征收拆除工程委托合同》第五条,浦东xxx公司在拆房时为实现安全、环保、文明、绿色施工可以采取相关辅助措施。由于原告所在区域临近公路和人行道,为了车辆及行人安全,浦东xxx公司在靠近人行道的旁边占用公共部位从东到西临时砌筑了长约 250 米的围墙,系民事行为。七原告的房屋位于xxx西街道路两侧,一面为临街商铺,另一面有门可以出入,故围墙砌筑后并未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和道路通行。综上,砌筑围墙行为既非被告实施,亦未影响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七原告居住于上海市xxx区xx镇xx村xx西街两侧,朱某A、顾某A、顾某B、顾某C、顾某D、王某、朱某B的房屋门牌号依次为 55 号、14 号、13 号、15 号、11号、4号和1号。2020年6月30日,原告朱某A等收到上海市xx区xx镇社会稳定办公室、上海市xxx区xxxxx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海市xxxx区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x派出所联合下发的《告知书》,告知原告因涉案房屋存在“三合一”和违法搭建等情况,要求原告自行整改、停止经营、及时撤离、积极配合,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将于2020年7月2日起进行联合整治。2020年7月2日,有人员在上海市xxx区xxx镇xx村xxx西街实施了砌筑围墙行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当天砌筑的围墙包括沈庄西街两侧位于人行道与车行道中间长约 250 米的两道围墙,以及朱某A房屋前的三道围墙。


另外查明

  被告针对陆某反映xxx老街(xxx路)两侧经营户没有签动迁协议,商铺被围墙封了起来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等事项,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为消除该区域消防、店招店牌等各类安全隐患和取缔无证照商铺,并确保拆房过程中对周边群众和过往车辆安全,从 2020年6月30日起对xxx老街xxx路(xxx公路-xxx港)段联合安全检查及整治: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店招招牌、雨棚、违法建筑等予以拆除。

  2、对xxx路(xx公路-xx港)段进行机动车限行,并树立路障和警示牌。

  3、对xxx路(xx公路-xx港)段马路两侧砌筑围墙,防止后续拆房过程中对路人和商户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由《告知书》、照片、视频、《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事发当日,有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参与砌筑围墙行为;被告虽主张砌筑围墙行为系由浦东xxx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但仅有一份委托合同、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被告所作信访答复里亦陈述砌筑围墙系联合整治内容之一。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被告实施系争砌筑围墙行为的可能性。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并没有砌筑围墙行为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相关证据,故涉案砌筑围墙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被告应当恢复原状,拆除在沈庄西街砌筑的围墙。原告要求确认砌筑围墙行为违法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办理结果

  1、确认被告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于 2020年7月2日在上海市xx区xx镇xxx村xxx西街砌筑围墙的行为违法。


  2、被告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市xx区xx镇xxx村xxx西街砌筑的围墙。

强制执行还原街道模样

  判决书生效之后,被告未履行拆除围墙的责任,于是在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21日被告拆除了围墙,并在11月30日两位执行法官冒着刺骨的雨雪,来现场处理并修复损害的财物。


  经过八百七十天的不断努力,拆除了围墙,恢复了xxx镇xxx村xxx街道原先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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