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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解读

作者:时间:2024-09-2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5次举报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下称《办法》),本次我们对《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同时,我们将组织线下沙龙精准解读政策,敬请期待相关宣传:

原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体现《办法》所设定的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的原则为“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

原文:【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1)《办法》的生效时间是2025年1月1日,生效之前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受本《办法》的影响,即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职工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原55岁退休年龄)或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原50岁退休年龄)。

(2)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3岁,即自1965年1月1日起出生的男职工开始延迟,每4个月延迟1个月,1976年9月1日起出生的男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63岁。

(3)《办法》对女职工退休年龄没有使用原有政策法规中的“干部”、“工人”区分,也未使用“管理”、“技术”岗位等界定表述,而是使用了“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区分表述,政府后续是否会对两类女职工退休年龄出台更明确的界定标准仍有待观察。

(4)“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58岁,即自1970年1月1日起出生的女职工开始延迟,每4个月延迟1个月,1981年9月1日起出生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58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55岁,即自1975年1月1日起出生的女职工开始延迟,每2个月延迟1个月,1984年11月1日起出生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55岁。

原文:【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现缴费年限调整为逐步提高至20年,后续立法部门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2)缴费年限提高自2030年1月1日开始,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不受影响。自2030年1月1日起将每年提高六个月,2039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年限调整至20年。

原文:【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解读:

(1)《办法》允许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有利于降低延迟退休对职工的影响。在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前提下,男职工最早提前退休年龄是60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由于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按此计算男职工出生时间在1965年1月1日至1976年12月31日之间的,仍可选择在60岁退休;“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出生时间在1970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之间的仍可选择在55岁退休;“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女职工出生时间在1975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之间的仍可选择在50岁退休。

(2)对职工选择提前退休的,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均无权拒绝,社保部门对提前退休具体手续如何办理仍有待相关规定出台。

(3)延迟退休需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由此会产生一系列衍生问题,如延迟退休时间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的延迟退休时间是否可提前结束等,具体仍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目前上海地区实行的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管理上较为灵活,该政策后续是否调整仍有待观察。

原文:【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将基本养老金分为“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办法》中提及的基础养老金应是指统筹养老金。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本条款对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仅提及“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未提及社会化的职工平均工资,政府后续是否会对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予以调整仍有待观察。

原文:【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解读: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未明确列出年龄歧视。目前社会实践中大量企事业单位乃至国家机关在招用人员时会设置年龄标准,将来此种年龄标准是否构成年龄歧视仍有待观察。

原文:【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解读:

(1)本条款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是何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作明确定义,其中是否包含根据本《办法》自愿选择延迟退休的人员,尚有待政策明确。

(2)本条款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未要求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不同观点,本条款对此问题仍未予以明确,但规定给与劳动者多项劳动关系项下权益。

(3)本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其中“休息休假”是否包括年休假、病假等假期有待政策明确。如《办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权益中包含年休假、病假,考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工龄较长、健康程度受年龄影响较大,可能对该类人群退休后再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4)“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中的“等”是否包含劳动关系项下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等,尚有待政策明确。

原文:【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解读:

(1)本条款目的是保障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在失业期间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领取3-24个月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后,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按《办法》可继续领取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办法》所列的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并未明确缴费基数。

(2)部分地区目前有类似规定,如《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在《办法》生效后,各地原类似规定是否调整尚有待观察。

原文:【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解读:

(1)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办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但未规定退休年龄,后续还有待政府部门出台政策予以规定。

(2)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因病提前退休情形即“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法》并未规定因病提前退休情形。

原文:【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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