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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作者:时间:2024-08-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2次举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权行使方式大致包括两种: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对方家里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在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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