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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权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刑期

作者:时间:2019-12-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3次举报

案情简介:

王某某,2014年X 月X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X月 X   日刑满释放。后朱某某伙同王某某、桑某某等人多次流窜作案,2017年X月X日被武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X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陇南车站派出所抓获。

办案经过:

2019年X月X日,王某某丈夫来所咨询,我们了解了王某某案件情况,查看了王某某前科判决书,向王某某丈夫分析了案件情况,告知了王某某丈夫办理该案所存在的风险,对此王某某丈夫表示理解,后委托我们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调取了相关证据,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我们参与庭审,依法履行辩护人义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案件结果: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焦点:第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第二、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且多次流窜作案,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轻,犯罪动机简单且系从犯,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后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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